以北京为例,目前的碳交易报价在50元/吨以上。
全面贯彻落实十八届五中全会的精神,应该是我们目前正在编制能源十三五规划和可再生能源十三五规划中贯穿的主线。六是加强地热能和海洋能的开发利用,在积极开展地热能示范项目建设基础上,大力推广前层低温能的建设利用,完善地热能的商业模式和扶持政策,同时加快推动海洋能的示范建设。
我们的光伏到年底超过德国,达到4300万千瓦。当前随着国际社会对保障能源安全,保护生态环境,应对气候变化等问题的日益重视,发展新能源已经成为全球的一致行动,这等于是全球已经有共识,并成为各国应对气候变化的优先战略。展望十三五任务更加艰巨,前景更加广阔,让我们共同携起手来凝聚共识,集智聚力,营造有利于新能源开发利用的体制机制环境,不断推动我国新能源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谢谢大家。推动低碳循环发展,建设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现代能源体系,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现代化建设新格局,为全球生态安全做出新贡献。三是推动太阳能的多元化利用和大规模发展。
二是全面协调推进风电的开发,加快内蒙古、新疆、甘肃、宁夏、河北、山西等地区的大型风电基地建设,全面开展中东部,南方地区分散风能资源的开发,稳妥推进海上风能的开发,完善风电产业的服务体系,推进风电产业持续健康发展。虽然我们十二五新能源产业取得了长足的进步,装机容量在世界各国中处于领先地位,但同时也面临着机遇和挑战。配电网规划是否包括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接入或接纳能力是否足够,最终的责任承担主体在政府能源主管部门而不是电网企业。
从上下衔接和实际工作出发,在要求各省区市编制分布式光伏发电专项规划的情况下,研究编制全国性专项规划更为合适。创新分布式光伏发电投融资模式国发[2013]24号文提出,要开放用户侧分布式电源建设,支持和鼓励企业、机构、社区和家庭安装、使用光伏发电系统。国能新能[2014]406号文中分布式光伏发电功能定位及运营模式的调整变化,短期看可以促进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发展,长远看则因功能定位可随时变化而造成执行难和配电网投资大增,并不利于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可持续发展。国内发展分布式光伏发电才刚刚起步,就碰到屋顶落实难、电费回收难、贷款融资难、并网接入难、质量保证难等问题,从而影响其发展速度乃至年度计划的完成是十分正常的,符合事物发展规律。
通过合理配置建筑光伏占输电线路容量比例,光伏电力将被负荷完全消耗,不存在向中压输电网(10千伏,35千伏,110千伏)反送电(逆流)问题。特别是要结合独立输配电价改革试点,将相关配电网投资及时足额纳入电网企业有效资产,将相关成本及时足额列入准许成本,通过电价回收,保证合理收益。
电网企业根据项目发电量和国家确定的补贴标准,按电费结算周期及时支付补贴资金。但在实际建设过程中,各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企业还是普遍反映并网接入难。各县区及大型开发区成立专业互助组织,协助地方政府具体承担屋顶落实、电网接入、项目备案、建筑管理等事宜。三是在配电侧并网,电网管理相对简单。
除不可抗力外,不能按期完成的,应该依法依规追究电网企业及其相关人员责任。国能新能[2014]406号文规定,各级电网企业在进行配电网规划和建设时,要充分考虑当地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发展潜力、规划和建设情况,采用相应的智能电网技术,配置相应的安全保护和运行调节设施。已按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执行的项目,在用电负荷显著减少(含消失)或供用电关系无法履行的情况下,允许变更为全额上网模式,项目单位要向当地能源主管部门申请变更备案,与电网企业签订新的并网协议和购售电合同,电网企业负责向财政部和国家能源局申请补贴目录变更。及时开辟电网企业合理补偿渠道。
国家年度指导规模下发后,专业互助组织协助地方政府将合作开发和外来投资者开发的项目进行市场公开招标,择优选择投资主体;确定项目投资主体后,协助办理屋顶落实、电网接入、项目备案等事宜。鼓励示范区政府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合作开展金融服务创新试点,通过设立公共担保基金、公共资金池等方式为本地区光伏发电项目提供融资服务。
创新完善电价补贴政策和补贴资金管理国发[2013]24号文提出对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按照电量补贴的政策,建立由电网企业按月转付补贴资金的制度。国能新能[2013]433号文明确,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对需要国家资金补贴的项目实行总量平衡和年度指导规模管理(不需要国家资金补贴的项目不纳入年度指导规模管理范围),并明确具体流程: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情况,先提出下一年度需要国家资金补贴的项目规模申请;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统筹协调平衡后,下达各地区年度指导规模,在年度中期可视各地区实施情况进行微调;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下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年度指导规模在该年度内未使用的规模指标自动失效,当年规模指标与实际需求差距较大的,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可适时提出调整申请。
地方政府要研究出台屋顶资源使用指导意见。坚持正确功能定位坚持正确功能定位,即坚持自发自用、余量上网、电网调节运营模式。国家根据光伏发电发展规模、发电成本变化情况等因素,逐步调减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和分布式光伏发电电价补贴标准,以促进科技进步,降低成本,提高光伏发电市场竞争力。一是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提供优惠贷款,采取灵活的贷款担保方式,探索以项目售电收费权和项目资产为质押的贷款机制。分布式光伏发电属于分布式新能源发电(电源),应该遵循分布式电源一般规律和规定。电网企业负责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接入系统工程以及因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投资。
实际上,如果各省区市能够统筹优化分布式光伏发电、光伏电站以及光热发电,形成各省区市太阳能发电专项规划,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在此基础上,完全可以结合国家财政补贴能力、地方各自出台的补贴政策和资源条件,立足电力行业整体,特别是与风电等新能源发电进行统筹优化和综合平衡,最终形成全国太阳能发电专项规划(也可以不做分布式光伏发电、光伏电站和光热发电三类专项规划)。具体支付办法由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地方独立电网企业制定。
三是鼓励地方政府结合民生项目对分布式光伏发电提供贷款贴息政策。建筑集成光伏(BIPV)是指将光伏系统与建筑物集成一体,光伏组件成为建筑结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如光伏屋顶、光伏幕墙、光伏瓦和光伏遮阳装置等。
电网企业也因此难以根据项目发电量和国家确定的补贴标准,按电费结算周期及时足额支付补贴资金。如何把国务院及其能源主管部门的有关扶持政策落实到位,解决好屋顶落实难和国土批准难问题,关键是要发挥地方政府主导作用,既要全过程加强统筹协调,又要有专门组织具体操作。
国发[2013]24号文指出,国内近中期重点发展分布式光伏发电,功能定位在自发自用,余量上网,电网调节。为促进该模式优先发展,可以通过设立县区互助组织或区域专业化运营企业,来统筹协助解决各家各户的光伏发电系统的运行维护问题。各新能源示范城市、绿色能源示范县、新能源应用示范区、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示范区要制定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规划,并按年度落实重点建设项目。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免收系统备用容量费和相关服务费用,会相应直接减少电网企业收益。
当建筑物屋顶拥有者、项目单位和电力用户不是同一主体时,由于经济关系复杂,利益难以平衡,需要地方政府出面协调。按照国能新能[2013]433号文要求,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结合各地项目资源、实际应用以及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情况,经统筹协调平衡后提出全国及各地区年度指导规模,但并没有明确规定规划与年度规模的内在关系,加上自身没有制定全国分布式光伏发电规划,年度规模可能缺乏统筹协调性和可持续性,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带来配套项目不能及时跟上和财政补贴能力不足等问题。
此外,建筑光伏配备一定量的小型储能装置(如几小时的峰值储能)即可平滑供电,消除光伏发电的不稳定性,而且可以大大提高电网的安全性,在大电网出现故障时可以实现几个小时的应急供电。对于同时符合分布式光伏发电专项规划和配电网规划、且在年度指导规模内的项目,电网企业应该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流程和时间要求办理,按期出具并网接入意见,并且严格按照合理工期或双方约定确保项目按期接入并网。
此外,落实国家规定的管理流程和时间要求,也需要电网企业额外增加人财物成本。国土批准难主要是土地属性变化大,审批时间长。
超过规划年度规模及项目的,只有配电网确实有能力保证及时并网接入的,才可以增列入年度指导规模,同时滚动调整两个规划。国发[2013]24号文明确提出电网企业要加强与光伏发电相适应的电网建设和改造,保障配套电网与光伏发电项目同步建成投产。专项规划以法定程序审批公布后,专业互助组织协助地方政府逐项落实项目开发方式和发电消纳方案,项目开发方式包括屋顶拥有者自主投资开发、合作开发或出让外来投资者开发等。四是项目并网验收后,电网企业代理按季度向财政部和国家能源局上报项目补贴资格申请。
在第三条中规定,以各个电压等级接入配电网的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海洋能、地热能等新能源发电属于分布式发电方式。在地面或利用农业大棚等无电力消费设施建设、以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电网(东北地区66千伏及以下)、单个项目容量不超过2万千瓦且所发电量主要在并网点变电台区消纳的光伏电站项目,纳入分布式光伏发电规模指标管理,执行当地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
该模式生产关系复杂、协调量大,前期工作时间长,需要地方政府的统筹协调。国能新能[2014]406号文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规划进行了细化深化,提出各地区要将光伏发电纳入能源开发利用和城镇建设等相关规划,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要组织工业企业集中的市县及各类开发区,系统开展建筑屋顶及其他场地光伏发电应用的资源调查工作,综合考虑屋顶面积、用电负荷等条件,编制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规划,结合建设条件提出年度计划。
其中,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自用有余上网的电量,由电网企业按照当地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收购。四是鼓励采用融资租赁方式为光伏发电提供一体化融资租赁服务,鼓励各类基金、保险、信托等与产业资本结合,探索建立光伏发电投资基金,鼓励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展信用担保,在支农金融服务中开展支持光伏入户和农业设施光伏利用业务。